上海经济适用房*策亮相 公开征求意见_房地产
为建立健全上海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上海市*府自2007年10月起,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制订工作。该项工作历经前期准备、文件起草和修改完善三个阶段,目前《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形成,并从今天起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市*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制订,拟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为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策性住房。
《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七章、四十六条,主要通过建设、供应、管理和退出等四个机制,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运作。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其中,上海市*府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策制订、资源调配、规划和计划编制等管理工作,并设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区(县)*府负责本行*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等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管理部门。市房管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府分别设立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要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和计划编制与审批程序;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从规划选址、土地供应、项目认定到建设项目协议书签订等建设流程;建设方式、建设主体、税费优惠和价格监督管理等建设要求。
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主要规定了申请准入条件、申请审核程序、轮候选房、房源供应标准、租售优惠*策、租售转化、房地产登记等内容。其中,申请准入条件包括本市户籍年限和实际居住年限、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限额、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和申请前原有住房转让限制;房源供应标准根据市*府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与原有住房面积之间的差额确定;申请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主要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轮候选房,第一次摇号确定轮候次序、建立轮候名册;第二次摇号确定购买或者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主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的权利、义务。五年内因特殊原因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分不同情况由*府按一定价格回购;五年后转让的,*府有优先回购权,原购房家庭应按规定向*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同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继承和维修资金缴纳、物业服务费标准作出了相应规定。
第五章"经济适用住房租后管理"。主要对承租家庭使用经济适用住房的权利作了限制,并对续租情况作出规定。
第六章"经济适用住房监督管理"。明确了各个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和社会监督管理制度,对涉及虚假申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将被记载入上海市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其他筹措渠道、市区两级*府统筹建设责任、相关配套*策的制订主体等。
根据市委、市*府要求,《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从2008年12月30日至2009年1月8日,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站"()、"中国上海"门户站()和"东方"()上公示。
为了方便市民具体了解《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策,本明日将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就市民关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方式、户型标准、室内装修、价格管理、准入条件、供应标准、申请审核、轮候选房、上市转让以及物业管理等问题进行书面解答。
上海零点指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设计的市民调查问卷将于2008年12月31日在上述站和《新民晚报》刊登。
《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市民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填写调查问卷的方式发表意见和建议。其中,调查问卷反馈,可登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站"、"中国上海"门户站或者"东方"相应专栏填写;也可在《新民晚报》相应专栏进行填写,再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反馈。信函反馈,需将书面意见或者调查问卷寄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办(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9号,邮编:200003),并在信封上注明"《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传真反馈,可将书面意见或者调查问卷发至63193570、63193105、63192851、63192642或63192470。电子邮件反馈,请将书面意见发送至js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