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导读]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王璐)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前,不得到职、离职,不得对外公布。任职、免职时间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时间为准。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提请人或者提请人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作说明。会议一般采取分组审议,也可以在全体会议上审议。分组审议时,提请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新一届市人民*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市人民*府秘书长、局长、主任。未提请重新任命的,其原任职务自行终止。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任命。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在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经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代理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发任命书。
经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受*纪、*纪处分的,由提请机关在其处分决定下达后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依法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退)休的,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同一职务的人员任免表决时,应当先进行免职表决,后进行任职表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人事任免案进行表决时,可以赞成,也可以反对或者弃权。